首 页>政务公开 2008年11月21日
 
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
 

(一)审批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(国家主席令第78号)
2、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〉办法》(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颁布)
3、《仙居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》(县政府令第10号)

(二)审批范围
    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,因下列地质、地形、施工等条件或其他因素限制,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,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:
1、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(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)的;
2、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,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,且经济很不合理的;
3、建在流沙、暗河、浅基岩等地段的项目,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;
4、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,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。

(三)审批流程
1、填写易地建设项目审批表;
2、人防办核定缴费面积;
3、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;
4、人防办主任签署审批意见;
5、规划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。

(四)收费标准
    经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,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,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。

(五)必备资料
1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文(原件及复印件);
2、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(原件及复印件);
3、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(原件及复印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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